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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政策

    林业政策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办事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需向当地林业部门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采伐林木的权属证明(林权证、承包合同等);
      (2)提交一份林木采伐书面申请;
      (3)填写《林木采伐申请书》(到市、县林业局索取或从东营林业网站www.dyly.gov.cn下载),集体林地上的应经村委会和乡镇林业站盖章同意,国有林地上的应经林地使用权单位同意;
      (4)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要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2、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对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3、部门对是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答复;
      4、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省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的采伐许可由省林业局审批,商品林和市级以下公益林的采伐许可由市或县林业部门审批。
    收费标准
      依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山东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09〕123号)第四条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价值的5%进行征收。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林业局窗口
        办理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口路218号
        联系方式:0546-8330151
      ◆注:
      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林地林木存在纠纷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
      ※林权登记办理
    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发布,2000年12月31日)第二、六、七、十五条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
      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1、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资料和现状图与实地吻合;
      4、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所需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1份);
      2、身份证明(1份);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1份);
      4、其他证明材料(1份)。
    办理流程及时限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林业局窗口
      办理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
      联系方式:0546-833015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
    申请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所需材料
      1、注有生产(经营)者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到市、县林业局索取或从东营林业网站www.dyly.gov.cn下载);
      2、生产(经营)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办理流程及时限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注:
      主要林木良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营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林业局窗口   联系方式:0546-8253516
      河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林业局窗口   联系方式:0546-6083628
      广饶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林业局窗口   联系方式:0546-6926212
      垦利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林业局窗口   联系方式:0546-2527083
      利津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林业局窗口   联系方式:0546-5682161
      ※木材加工许可证办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
      2、《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第二项);
      3、《山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办法》。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木材经营加工申请表》(到市、县林业局索取或从东营林业网站www.dyly.gov.cn下载);
      3、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证明及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
      4、相应的从业人员证明;
      5、所需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办理流程

      申办单位或个人提交申办材料后,林业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派人员核实经营加工场所、经营加工范围和原料来源渠道,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发放或报上级林业部门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同意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不同意发给许可证的意见通知申办单位或个人。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营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林业局窗口   联系方式:0546-8253516
      河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林业局窗口   联系方式:0546-6083628
      广饶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林业局窗口   联系方式:0546-6926212
      垦利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林业局窗口   联系方式:0546-2527083
      利津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林业局窗口   联系方式:0546-5682161
      ※木材运输证办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五条;
      2、《山东省木材运输证管理办法》(2000年12月8日山东省林业局)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
      对合法采伐或收购的木材进行运输需要出县界和省界的,并且所准运木材运输总量不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的,可以办理木材运输证。木材来源合法且不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所需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原运输证、进口报关单、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等);
      2、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3、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林业局窗口
      办理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
      联系方式:0546-8330151
      ※申请占用林地审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六条、第七条;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
    所需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到东营市林业局索取或从东营林业网站www.dyly.gov.cn下载)。
      3、项目批准文件
      (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3)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办理流程及时限

      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报省林业局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林业局窗口
      办理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8号
      联系方式:0546-8330151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件: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植物检疫要求书
    办理依据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83年发布、1992年修订的第98号令)第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应向当地林业部门森检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
      所需材料
      拟调入苗木清单
      办理流程

        ※林权抵押登记
    所需材料
        1、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到市、县林业局索取或从东营林业网站www.dyly.gov.cn下载);
        2、借款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借款人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4、森林、林木、林地的承包合同或者租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5、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6、拟抵押林权评估报告;
        7、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及时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营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林业局窗口   联系方式:0546-8253516
      河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林业局窗口   联系方式:0546-6083628
      广饶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林业局窗口   联系方式:0546-6926212
      垦利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林业局窗口   联系方式:0546-2527083
      利津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林业局窗口   联系方式:0546-568216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自2002年起开始实施。
    补偿范围
      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和根据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核查认定的省级公益林林地。
    申请条件
      承担国家级或省级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
      申请程序及办理时限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联合正式行文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报送当年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省直管县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
    补助标准
      补偿基金依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具体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
      1、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2、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资金发放途径
      1、省林业厅根据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征占用情况、各市和省直管县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和结余情况及补偿基金申请,核定各市和省直管县补偿基金数额,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省财政厅将补偿基金拨付到各市和省直管县。
      2、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的公共管护支出,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的公共管护支出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3、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财政部门提出管护补助支出资金拨付申请。市县级财政部门对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管护补助支出。其中,公益林管护人员劳务费以及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其他管护补助支出,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直接发放给个人。
      ※造林补贴
    补助对象
      使用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开展人工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国有林场、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
    补助标准
      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
      各市财政局、林业局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工作总结。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当年资金额度、全省造林任务、上年度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及当年各地补贴资金申请等因素,下达年度造林任务计划。
    资金发放途径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由省财政分两次下达,间接费用补贴由省财政一次性下达。造林主体在完成年度造林任务后,应及时向造林补贴县(市、区)林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造林补贴县(市、区)林业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执行、造林面积、抚育管理、造林成活率及保存率、资金使用、信息档案管理等。造林补贴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林业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将70%造林直接补贴资金拨付给造林主体。造林主体完成造林3年,省林业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工作检查验收,验收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造林补贴县(市、区)财政部门据此拨付余下的30%造林直接补贴资金。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东营市林业局林业站
          办理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93号
          联系方式:0546-8332385
      林权证过户有必要吗?
      ■ 通俗说的林权证过户是指林权变更的一种形式。通过林权流转等方式使林权权利人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到当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变更手续。这样可以明晰变更双方依法对林地、林木拥有的权利,避免变更双方产生林权权属纠纷,有利于变更后的持证方凭证从事各项林业生产管理活动。
      湿地内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2、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3、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4、挖砂、取土、开矿;
      5、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6、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7、引进外来物种;
      8、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单位或个人是否能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指出: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因此并不是所有野生动物都一律不准经营利用。2003年国家林业局(林护发〔2003〕121号)公布了首批允许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绿头鸭、环颈雉、火鸡、野猪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凡是列入这54种野生动物名单的均可驯养繁殖或经营利用。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程序: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级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初审同意后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然后根据申请人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保护级别进行审批或审核上报,申请人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局审批,申请驯养繁殖“三有”野生动物的由市林业局审批。对于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准予行政许可:
      1、野生动物资源来源不清;
      2、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3、野生动物资源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3、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5、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级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初审同意后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然后根据申请人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保护级别进行审批或审核上报,申请人申请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申请经营利用国家二级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局审批,申请经营利用“三有”野生动物的由市林业局审批。
      ■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经营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材料;
      4、证明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能否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 森林防火期是什么时候,有什么具体规定?
      根据《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上坟烧香、烧纸、送明火灯、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野炊、烧荒、燎地格、烧病腐果树枝皮等野外用火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