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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政策

    畜牧业政策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取得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营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和省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2、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国家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和动物福利设施设备,以及家畜粪污和养殖废弃物等环保处理设施;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且质量符合标准;
      6、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疫设施、防疫条件、检疫条件,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家畜配种、冻精胚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当地畜禽改良规划和配种站(点)的布局要求。
    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
      2、育种或者制种方案,饲养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3、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
      4、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5、动物防疫合格证;
      6、种畜禽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
      7、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书;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
    办理流程及时限

      ※畜禽养殖者备案
    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
      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备案登记表;
      2、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5、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
      6、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各县区畜牧局
      ※奶牛良种补贴
      为加快我市奶牛良种推广步伐,提高奶牛生产水平和养殖效益,严格按照“注重质量,规范运行;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健全体系,推广良种;依靠科技,做好培训;加强监管,搞好服务;提升产业,富裕农户”的总体要求,通过实施奶牛良种补贴项目,促进良种良法配套技术推广,全市奶牛单产水平提高5%,养殖效益增加7%以上。
    补助对象(范围)
      全市范围内购买使用荷斯坦奶牛良种冻精的奶牛养殖场(户、小区)。
    补助条件和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要求,荷斯坦奶牛良种冻精必须购自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统一招标后公布的中标单位,每头能繁奶牛按每年使用2剂冻精计算,每剂补贴15元,每头能繁奶牛每年补贴30元。
    办理程序
      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县区畜牧局提出申请;由县区畜牧局根据省里公布的奶牛良种中标单位及全市分配指标选择良种供精单位,提出各县区采购计划;市畜牧良种补贴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良种采购计划和我市良种补贴任务,确定全市奶牛良种供种(精)单位和采购数量,报省畜牧兽医局审批;省畜牧兽医局批复后由县区畜牧局组织实施。
    办理时限
      奶牛良种冻精供应单位根据我市奶牛养殖场(户、小区)需求,随时将奶牛良种冻精送到各奶牛养殖场(户、小区)。奶牛良种冻精供应单位供货时,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每剂优惠15元,直接将国家良种补贴落实到奶牛养殖场(户、小区)。
    资金发放途径
      市畜牧局、市财政局对《奶牛良种补贴细管冻精采购合同》、良种销售发票和县区畜牧局出具的供精到货证明进行审核后,向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结算申请,省里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将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奶牛供精单位。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
      按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2013年山东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鲁牧计财发〔2013〕26号),为支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开展,提高基层动物防疫水平、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充分调动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落实各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进一步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努力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步伐,对村级动物防疫进行补助。
    补助对象(范围)
      全市范围内村级动物防疫员。
    补助条件和标准
      对承担实施畜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给予劳务补助。全市原则上人均年补助标准不低于1200元。
    办理流程及时限
      (1)个人自愿申请,县区畜牧局、财政局根据本区域内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量及各行政村分布情况确定本县区村级动物防疫人员数量,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填写《山东省东营市农村动物防疫员基本情况汇总表》,报市畜牧局计划财务科、市财政局农业科审核备案。
      由县区畜牧局做好本县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日常管理,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并根据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责任书相关内容,每半年对本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一次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及补助经费额度在乡、镇、街道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
      (2)办理时限:随时办理。
    资金发放途径
      经县区考核公示无异议后,各县区畜牧局要及时组织填写《山东省东营市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发放登记表》,并由村级动物防疫员签字确认。各县区财政局根据县区畜牧部门提供的《山东省东营市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发放登记表》,将补助经费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发放到村级动物防疫员手中。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有什么要求?
      ■ 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什么条件?
      ■ 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哪些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 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九条规定,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 申报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养殖规模标准
      在养殖规模上,创建省级、国家级须达到以下标准: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肉羊: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
      (7)鸭: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8)兔:年出栏肉兔3万只以上。
      ★ 东营市2014年市级标准化示范场养殖规模标准
      在养殖规模上,创建市级标准化示范场须达到以下标准:申报奶牛标准化示范场的,存栏奶牛在60头以上;申报生猪标准化示范场的,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或年出栏商品猪600头以上;申报肉牛标准化示范场的,年出栏育肥牛200头以上;申报肉羊标准化示范场的,年出栏育肥肉羊500只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羊100只以上;申报肉禽标准化示范场的,年出栏肉禽60000只以上;申报蛋禽标准化示范场的,存栏蛋禽3000只以上;申报肉兔标准化示范场的,年出栏肉兔1000只以上。
      ★ 哪些畜禽不能混养?
      (1)鸡、鸭、鹅不能混养
      这是因为:其一,混养容易造成疾病的相互传播。新城疫病毒,有时潜伏于体内,不表现出症状。若混养在一起易将病毒传播,导致发生新城疫。其二,混养会使饲料的利用率降低。鸡、鸭、鹅各自需要的营养水平不同,对饲料的要求也不一样,如果同喂一种混合饲料,必然造成饲料利用率的降低,出现饲料浪费。其三,鸭、鹅叫声大,而鸡喜欢生活在较安静的环境中。如鸡和鸭、鹅混养,会影响肉鸡快速育肥,蛋鸡产蛋率降低。其四,鸭、鹅为水禽,喜水,在饲养场较为潮湿的情况下,极易引起鸡群发病。
      (2)鸡、兔不能混养
      有的养殖户为节约空间搞立体养殖,在兔圈上面设笼养鸡,鸡粪散落在兔圈内,兔捡食鸡粪吃,极易患霍乱和巴氏杆菌病。另外仔鸡和幼兔易感球虫病,而多数成年鸡、兔的粪便中都含有大量球虫卵,仔鸡和幼兔接触这些粪便后,极易导致球虫病的流行。
      (3)公、母羊不能混养
      公、母羊混养,公羊会经常追逐母羊,羊群不得安宁,影响母羊的采食,更重要的是容易发生自然交配,给羊群的饲养管理体制带来麻烦。母羊产羔最多的季节是冬季和春季,冬季产的羔断奶时,正赶上天气变暖,能吃上青草,生长发育快,成活率高,到7~8月份就性成熟而未达体成熟。如果公、母羊混养,那么成熟、不成熟的公羊都会配种,老、小、弱的母羊都会受孕,严重影响幼小母羊的生长和胎儿的发育。同时公、母混养容易造成近亲繁殖,出现遗传病,失去杂交优势。
      (4)牛、马不能同槽混养
      马是单胃动物,食量少,采食慢,每天约食草料15千克,时间需要5~6小时,边吃、边嚼、边咽。而牛是反刍动物有四个胃,食量大,采食快,1小时可吃的青贮玉米秸秆15千克,20分钟可吃完5千克精料,然后再倒嚼。役马每天要喂4~5次,而牛一天喂3次即可。如果牛马同时使役、饲喂,必然会造成牛前次的食入饲料还没有倒嚼,又和马进行下次采食,这样牛就可能发生瘤胃积食或鼓气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