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finnciti75.com 2015-11-21 来源: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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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所需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延期申请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时间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内资企业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设立登记
所需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公司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4)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7)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撤销变更
所需材料
    1、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可自拟。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2)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5)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以下情况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的材料清单请咨询东营市及各县区、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或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www.saic.gov.cn)→“服务导航”→“办事指南”进行查询。
    1、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2、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3、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4、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5、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6、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所需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所需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1)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4)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所需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4)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5)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8)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1)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3)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企业备案
※公司备案
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1)章程备案
    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增设分公司备案
    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清算组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所需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1)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提交
    ①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②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③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④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集团登记
※设立登记
所需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变更名称登记
所需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章程备案
所需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备案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
所需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其他登记事项
※换发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换发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换发的事由、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副本的数量等。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
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的事由、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数量。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书。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等。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申请迁入调档
所需材料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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