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finnciti75.com 2015-11-21 来源: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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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申请条件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曾经在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我市后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房产证、契税发票等;
  (4)已按规定交足首付款;
  (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6)借款人及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和担保;
  (7)房屋套型和套数符合规定;
  (8)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东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申请人、配偶、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配偶死亡的还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5、非山东省户口的借款申请人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签订日期不超过一年的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正本)、房屋交款收据,签发日期不超过一年的房产证、发票(契税完税证);
  7、借款申请人、配偶、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8、借款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原件;
  9、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确定
  1、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3、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期限、利率的规定
  1、贷款最高限额由以下几个因素计算确定:
  (1)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两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到离退休工作年限×30%。
  (3)首套房144平方米以内(含)的每户可贷款额度≤总房价的80%;首套房144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可贷款额度≤总房价的7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户可贷额度≤总房价的70%;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可贷额度≤总房价的6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每户可贷款额度≤总房价的60%;三套及三套以上住房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公积金中心依据上述规定按照孰小的原则及借款人情况综合确定可贷款额度。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限。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首套房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二套房利率为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
  房产抵押、房产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担保公司担保、自然人担保,具体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条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冻结;
  2、用个人信誉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必须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冻结(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家庭收入稳定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3、具有担保资格的担保公司全程担保;
  4、未设定抵押权的自有住房抵押,同时提供第二居所等证明;
  5、所购住房楼盘在承办银行有按揭协议,公积金中心认可,且开发商为其提供阶段性担保。
  根据借款人借款金额和还款能力确定采取上述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担保措施。借款人不按要求提供担保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异地贷款业务
  申请条件
  (1)户籍所在地属东营行政区域,在国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东营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
  (2)配偶在东营市外工作,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所需资料
  异地贷款除提供我市规定的贷款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最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流水记录)、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
  (2)就业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名下房产信息证明;
  (3)就业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贷款担保
  选择自然人担保方式的,至少有1名东营户籍、工作和收入相对稳定、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正式在编职工担保。选择其他担保方式的,须同时附加1名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担保。
  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限。
  ※贷款提前还款
  承办银行能够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提前还款的,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符合条件的签发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承办银行办理部分提前还款手续;部分提前还款的时间、条件和额度按承办银行的规定办理。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核实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同意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计收、对账和查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和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3%交存。具体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6层以下)30元/㎡;小高层住宅(7—18层)36元/㎡;高层住宅(19层以上)42元/㎡;别墅(独栋、双拼、联排、叠拼)48元/㎡;公建(会所、公益共用设施和经营设施36元/㎡。建筑面积包括主房面积、公摊面积和附属房屋(包括地下室、车库等)面积。中心城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造价管理部门进行测算,并适时调整。
  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和管理银行核对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相关业主公布下列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总额;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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