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finnciti75.com 2015-11-21 来源: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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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出境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符合家庭生活困难职工规定提取条件的;
  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本市购建住房提取
  申请条件
  职工或直系亲属(子女或父母)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且购房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所需材料
  需提供申请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职工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户口簿);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体现直系亲属的证明。
  (2)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经房产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3)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经房产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现房合同或房产权属证书、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4)购买二手房的:房产权属证书、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5)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权属证书或当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缴款收据。
  (6)单位集资购、建住房、村居(社区)改造购房的,暂时无法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提供政府批准文件及以下四证复印件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购房协议和预交房款收据等资料。
  (7)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建、翻建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程预(决)算书、费用支出清单。翻建的同时提供房产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大修住房工程预(决)算书、支出费用清单。
  (8)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并同时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外地市购房提取
  申请条件
  职工或直系亲属(子女或父母)在外地市购买自住住房且购房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属以下四种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①在东营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地户籍的职工在户籍地购买住房的;②配偶在外地工作,在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③子女在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④父母在其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
  所需材料
  需提供申请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职工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户口簿);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提供提取人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购房人本人身份证、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房产证)、缴款收据(契税完税证明),同时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①在东营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地户籍职工在户籍地购买住房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户口簿。
  ②配偶在外地工作或居住的,在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工作关系证明或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配偶在当地企业工作未在当地落户的,可提供最近半年以上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③子女在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提供提取人子女在当地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
  ④父母在其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并同时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农村购、建、大修住房提取
  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所属村居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修建住房的行为已完成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
  (1)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该村居的户籍证明、结婚证;
  (2)农村宅基地证(未办理宅基地证的由本村或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加盖乡镇土管部门印章)、乡镇建设主管部门的建房许可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城镇自住住房证明、自建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实际支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大修房屋的原造价证明及大修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大修支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
  (3)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并同时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租赁住房提取
  申请条件
  在我市无自住住房的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承租本市公共租赁(廉租)住房的;
  (2)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的。
  所需材料
  (1)职工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户口簿)。
  (2)租赁公共租赁(廉租)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协议》、房屋押金收据、租赁费用收据等。
  (3)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住房证明、租赁付款凭证等。
  (4)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并同时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提取额度
  承租本市公共租赁(廉租)住房,按照实际房租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商品住房,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核定的提取限额,低于核定限额的,按实际支付额度核定。核定限额:市区(不含河口区)1000元/月、其余县区及乡镇800元/月。
  ※离退休提取
  申请条件
  在我市工作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自离、退休之日起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组织、人社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审批表;
  (2)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并同时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申请条件
  调出本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失业的职工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工作调出本市的职工,提供组织人社部门调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失业的提供人社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3)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并同时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职工死亡提取
  申请条件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死亡职工身份证或户口注销证明;
  (2)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书。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
  (3)职工死亡证明;
  (4)本人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办理提取而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出境定居提取
  申请条件
  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并同时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申请条件
  属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工会部门认定为特困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职工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户口簿);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提供工会部门发放并经年审有效的《特困职工证》;
  (3)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并同时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患重大疾病或遇突发事件提取
  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及其父母(子女)患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肝硬化、冠状动脉旁路搭桥手术、先天性(风湿性)心脏病手术治疗的、开颅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坏死性肠梗阻、股骨头坏死、严重复合性外伤等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
  (2)家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3)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出统筹支付或相关机构(保险)赔付后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所需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交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须提供提取人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包括县级)、出院医保结算单,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凭县级以上医院病历、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家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提供事故证明资料、支付费用凭据;
  (3)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并同时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提取
  申请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已办理住房贷款;
  ②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③借款人一次性归还住房贷款或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的。
  (2)借款人逐月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正常还款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申请提取日之间所归还的贷款本息总额。借款人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的,可在结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包括本人、配偶本次提取的及以前归还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归还贷款本息总额。
  (3)发生借款还款逾期现象的,本人及配偶一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连续2次发生借款还款逾期的,或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还款逾期的,本人及配偶三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挪用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在还款期内本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
  (2)申请人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最近一年期以上还款记录;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个人住房贷款结清证明;
  (3)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并同时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提取
  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正常还款满6个月,无拖欠和逾期等不良记录,且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担保人属于购买自住住房、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需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借款人公积金借款合同和还款记录。
  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期间出现拖欠或逾期行为的,待借款人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后,担保人再持规定资料,按程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款记录可提供还款账户流水也可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行打印的贷款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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