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finnciti75.com 2015-11-21 来源: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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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认定
  申请条件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③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需材料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申请事项”栏内申请人要亲笔签字,“用人单位意见”栏内要经办人签字并盖章。
  (2)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
  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②无合同的可提供其他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用人单位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提交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文件等。
  (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受伤职工授权委托书。
  (5)职工受事故伤害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患职业病的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能证明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经过(证言内容不少于8句话)。
  (7)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表和事发当月的考勤表(单位盖章)。
  (8)事故现场和受伤部位照片(书面打印并有用人单位盖章或职工本人签字)及相关视频资料(制作光盘)。
  (9)工伤申请公示及工伤申请公示反馈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和因工外出依据的相关书面证据;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路线图(标明出发地、目的地和事发地)和居住证明等;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
  (9)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10)其他应提供或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工伤事故报告(个人申请的案件不履行该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一并报送事故现场和受伤部位照片及相关视频资料,2日内书面上报《东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
  2、提出申请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和充分证据(见申报材料栏)。
  3、审核和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4、调查核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可根据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中止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5、决定和送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日内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地点
  我市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域,已依法在生产经营地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且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地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受损,根据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给予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申请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一式一份)(市人社局官网下载);
  (2)《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4)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5)发生工伤后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6)申请复查鉴定的还应提供初次鉴定结论复印件。
  鉴定流程
  (1)提出申请。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他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申请。
  (2)受理。材料齐全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3)核查。到医疗机构、用人单位调查核实材料真实性。
  (4)初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
  (5)制定鉴定工作方案。
  (6)组织鉴定。
  (7)形成鉴定结论。
  (8)发放结论。通知单位或个人,由申报单位或个人领取,填写送达回执。未及时领取的,邮寄送达。
  鉴定时效和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办理地点和申报时间
  县区及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用人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胜利石油管理局劳资处负责受理其工伤职工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东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508室,电话0546-8330518)负责受理其他用人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材料时间为奇数月的15号至31号)。
  ※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申请条件
  对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出的职业病诊断存在异议的当事人。
  所需材料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指南
  1、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申请鉴定;
  东营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自受理申请60个工作日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在鉴定结论形成后15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3、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东营市卫生监督执法局
  办理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6号
  联系方式:0546-8332663
  ※工伤停工留薪办理
  申请对象
  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接受治疗的职工。
  所需材料
  (1)《东营市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确认申请表》一式一份(市人社局官网下载);
  (2)《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4)发生工伤后的门诊病历、近期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受理。县区及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用人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胜利石油管理局劳资处负责受理其工伤职工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其他用人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材料时间为奇数月的15号至31号。

   (2)核查。到医疗机构、用人单位调查核实材料真实性。
  (3)初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
  (4)组织鉴定。A、到医院联系并查看场地;B、根据鉴定人数,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按科别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鉴定专家;C、通知被鉴定人员参加鉴定;D、提前一天对鉴定专家封闭管理。
  (5)发放结论。由申报单位或个人领取,填写送达回执;未及时领取的,邮寄送达。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东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508室
  办理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53号
  联系方式:0546-8330518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1、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领指南
  申请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工伤认定书》生效及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可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工伤职工工伤医疗(康复)费。
  所需材料
  (1)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单;
  (2)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书;门诊医药费单据(原件),须附相应门诊处方及用药明细;门诊检查费用单据(原件),须附相应检查结果报告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核对章)、住院收据(发票原件)及住院费用清单;
  (4)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的,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5)康复治疗的,提供工伤职工康复审批表;
  (6)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用人单位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有关结论性证明;
  (7)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
  (8)用人单位的账号、开户银行、联系方式。
  2、工伤伤残待遇申领指南
  申请条件
  参保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向工伤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东营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医疗终结通知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级别和护理依赖的或鉴定级别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可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
  所需材料
  (1)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
  (4)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
  (5)签订劳动合同、解除(中止)劳动合同书(原件);
  (6)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凭证;
  (7)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经办机构三方签订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协议;
  (8)达到1-4级工伤职工需提供本人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9)用人单位的证明信、账号、开户银行、联系方式。
  3、工亡待遇申领指南
  申请条件
  职工因工死亡,或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用人单位可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亡待遇。
  所需材料
  (1)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亡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
  (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用人单位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有关结论性证明;
  (4)工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5)东营市工伤保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审核表;
  (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身份及供养证明;
  (7)供养亲属本人银行卡(存折);
  (8)供养亲属近期五寸彩照一张;
  (9)用人单位的账号、开户银行、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东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508室
  办理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53号
  联系方式:0546-8327529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 单位支付的项目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是什么?享受哪些具体待遇?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享受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什么是工伤停工留薪期?
  ■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待遇如何支付?
  ■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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