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finnciti75.com 2015-11-21 来源: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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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治安管理
  房屋出租人承担的治安责任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第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主要承担如下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承租人承担的治安责任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房屋承租人主要承担如下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对不履行治安责任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处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规定,出租人、承租人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具体措施如下:
  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
  禁止养犬区域
  《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1、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的办公服务区;
  2、幼儿园、老年公寓(敬老院);
  3、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4、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5、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禁养的其他区域。
  携犬出户的规定
  《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1、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敬老院)、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场所、商场、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2、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3、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4、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5、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行人和车辆;
  6、及时清除犬粪。
  养犬伤害他人的处罚
  《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在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送交畜牧部门检疫,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有哪些?
  ■ 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 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 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 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 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 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 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有哪些?
  ■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Q1规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以及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
  乘机旅客限制携带液态物品种类及数量是什么?
  ■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航总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规定:
  1、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L)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2、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
  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需在国外、境外机场转机的由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购买液态物品,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所购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国外、境外机场对携带免税液态物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适用本条规定。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盛放在袋体完好无损、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并须出示购物凭证。
  3、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4、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5、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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