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finnciti75.com 2015-11-21 来源: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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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居民因探亲、学习、就业、旅游、商务等非公务活动需求往来港澳地区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签注。
  ※办理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申请条件
  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或者就业的亲属);
  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的);
  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业、就学、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校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香港澳门的)。
  所需材料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一张;
  2、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报放信息;
  4、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6、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申领时限
  首次办证10个工作日签发,再次签注7个工作日签发。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证件费100元,1次签注20元,多次签注100元。
  有效期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16周岁以上的有效期10年,未满16周岁的5年。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东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办理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金盾路1号
  联系方式:0546-7175305  7175307
  ※内地居民赴香港3个月及1年多次商务签注
  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因受单位派遣赴香港商务,且所在单位已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其中的“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所需材料
  1、提交近期免冠照片(标准参考申请表照片标准),填写真实完整的申请表。
  2、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登记备案单位的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
  4、在同一受理机构、持用同一本证件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并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对户口与工作单位不在同一地的,不能委托代办)。
  5、通行证过期重新申请或者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或者申请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通行证。
  申请补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办理流程


  县(市、区)、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签注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制作。

  申领时限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对再次签注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加急条件的申请,提交相应加急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加急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调查核实的申请,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费100元/本;签注:多次(1年内)100元/件。
  办理地点
  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申办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
  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办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办理了登记备案的单位,其备案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三个月多次或一年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山东代表机构;
  2、自申办登记备案之日起算,此前三年内本单位无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人员;
  3、无为申请人提供假证明、骗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的行为;
  4、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设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商务单位登记备案表》(首次申请时提交)或《商务单位登记备案变更表》(变更登记时提交);
  2、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单位公章式样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式样(加盖、签写在《商务单位登记备案表》相应栏目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需派遣赴港澳地区商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的满一年的社会保险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专门代办员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4、与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设定的其他条件相对应的材料。
  办理流程


  ◆注:办理了登记备案的商务单位每年按照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定的时间持《登记备案回执》、《商务单位登记备案年度审核表》(登记事项有变更的,还须持《商务单位登记备案变更表》)和其他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年审。具体事宜请在办理登记备案时注意了解。
  ※涉外单位办理境e通服务
  “境e通”公众服务系统是借助互联网搭建的服务各涉外单位进行境外人员出入境管理的自助服务系统。该系统可以实现各涉外单位对内部境外人员的科学管理、出入境证件网上自助申请、临时住宿登记申报,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办事指南咨询服务等。及时安装使用该系统,有利于涉外单位和境外人员享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申请条件
  有常住或者临时接待境外人员需求的各类涉外单位。包括: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非盈利性组织,经批准成立的外商驻鲁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中专院校、培训机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社区、村居等。有常住境外人员的单位和经常接待境外人员的单位应当安装“境e通”系统客户端,其他确有需要的涉外单位也可以安装“境e通”系统客户端。长时间未使用该系统,或者因单位破产、改制等情况,无需再使用的,应及时报所在地的市、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核消。
  所需材料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格性证件以及复印件,单位公函和外管联络员证明(初次申请单位须首先确定单位外管联络员并提供外管联络员登记表)。
  办理流程


  ◆注:此项为便民服务措施,不属于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按照实际情况尽快办理。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东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办理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金盾路1号
  联系方式:0546-7175317

  非本市户籍在东营市就业、就学人员可不可以在本市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可以办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 我省户籍人员在东营居住、就业、就学的(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可在东营市申办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提交材料:除按相关工作规范和通知要求提交材料外,居住人员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一年以上的在学证明。
  哪些在港澳的亲属可以被探望?
  ■ 被探望的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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